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从6月8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其中包括放宽贷款申请条件(连续缴存年限由一年放宽至半年)、降低首付款比例等好消息。
新政内容具体调整如下: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房,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比原政策:
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降低首付款比例:
(一)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对比原政策: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三、调整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账户余额×2+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4 ,改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新的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实行贷款可贷额度与个人缴存额挂钩,更加侧重于缴存职工的账户余额,体现的就是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鼓励职工多缴多贷,避免投机性的缴存行为。
四、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家庭已购房套数认定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认房”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认贷”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为认定标准。未结清贷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房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及通过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家庭房产套数,并在借款合同中进行相关的约定,借款人未如实填报家庭已购房套数,则视为合同违约。
额度计算---
假设:计算个人账户余额1万,月缴存额500元,到退休年龄月数240个月
新政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可贷额度=10000x8+500x240=20万
旧政
账户余额×2+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4
可贷额度=10000x2+500x240x4=50万
新政的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强调了账户余额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可贷款的总额缩水一半。
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取三项值中的最低值):
1.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2.贷款最高限额(一人最高50万、两人最高80万)
3.按照房屋价格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公告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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