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本是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却被一些人利用,成了生财之道。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原职员李俊内外勾结,为众多不符合条件的人士办理登记,他的数名同事沆瀣一气,层层失守。近日,广州中院对李俊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李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31.08万元。
突破调控政策开“绿色通道”
据了解,1980年出生的李俊是大专文化,2006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天河区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至2015间,李俊利用其本人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信息部工作的
职权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同事刘某(2)、邝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存量房、增量房案件的缮证、协助发证等的职务便利,多次接受顾某(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快速办理相关房地产权证等登记业务(行业内俗称“加急出证”案件),并由此收受顾某的贿赂共9.98万元。
2013年11月15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继续实施房产调控政策,对能够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调控政策实施后,2014年至2015年间,李俊利用其本人曾经在交登中心信息部、业务受理部工作的职权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纠合同案人廖某(1)(另案处理)多次接受苏某、吴某(1)(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以及陈某(1)、朱某(均另案处理)代为转达的他人请托,通过交登中心工作人员朱某、刘某(1)、刘某(2)、廖某(2)、杨某(1)、康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业务的职务便利,按照交登中心内部工作流程规定共同完成从收件资料(递件)到核准发证(缮证)的房产变更登记业务,帮助不符合广州市房屋调控政策所规定购房条件的人员违规操作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业务(行业内俗称为“绿色通道”案件)。
每一宗“绿色通道”案件顺利完成后,上述人员按照事先约定将数额相对固定的“好处费”贿送给李俊或者由廖某(1)先收取后再转交予李俊进行分配;其中,李俊、朱某等人为顺利完成上述流程,通过不法分子伪造了因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所需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结婚证、社保、假纳税单(含补缴条件),用于办理上述业务,致使上述伪造公文、证件得以复印件的形式归档留存。
内鬼挑“程序漏洞”大肆造假
为了帮助不符合广州市购房条件的客户搞定登记问题,在某按揭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按揭专员的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俊,后来慢慢熟络。据苏某称,其印象中托请李俊帮忙办理的“绿色通道”案件有60余宗,通过查找微信记录等,能确认的有44宗左右。但据李俊供述,他共帮苏某办理了36宗,每宗“好处费”4万元至6万元。
李俊供述,他们是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来做“绿色通道”案件,即买家委托一个经过公证代理人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由于公证书上买家的信息没有身份证上的地址,于是其就找人制作买家其他信息为真实,但身份证地址是广州市的某一个地址的假身份证和户口本,这样递件时窗口受理人员就不需要在身份证信息读取器上查验买家的身份证,而只需要查核代理人的身份证,到了审核环节也不会专门发函给公安局核查买家的身份信息,所以这样就能办妥房产过户。
“光靠李俊一个人肯定完成不了整个流程,因为‘绿色通道’案件的办理需要经过窗口受理和审核两个环节,李俊至少需要疏通好这两个环节的人才行。”苏某心知肚明,他的好处费不仅仅是李俊一人拿了。李俊称,2014年年中时,其搞“绿色通道”案件需要窗口人员配合。于是说好由廖某(1)对接中介并搞定窗口的关系,其则负责接案、制作假资料和疏通审核人员的关系。
造假出纰漏同事帮忙“改正”
如此疯狂地造假,也并非没有破绽。2014年,李俊的同事陈某(1)辞职去了一家财务公司,自此陈某(1)也成了李俊的“客源”。李俊称,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份左右,共帮陈某(1)办理过外地人在广州买房的“绿色通道”案件大约21宗,其中有一宗房产证“搞错了名字”,他于是找到了康某。
据康某称,其后来从电脑里发现,李俊所说的房产证等资料中的业主夫妇身份证和户口本均是假的,其中男方的名字还与结婚证上的不符弄错了,后其就通过两次析产的方式帮李俊把房产证上男方的名字更改过来。过了几天,李俊送来了2万元现金。
“2015年春节后,因为交登中心核查得比较严格,所以通过委托公证的形式办理‘绿色通道’案件的流程已行不通。”为了应对“新形势”,李俊称,他就和廖某(1)开始用假社保缴纳证明或者假个人所得税税单来做“绿色通道”案件,通常都是廖某(1)把买家身份证资料发给其,由其找人帮忙制作假个人所得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再由其找到制造印章的不法分子制作了人社局的业务章加盖在证明上面,后就交由廖某(1)去安排指定窗口递件。
庭审时翻供且未退赃
经统计,李俊结伙收受苏某、陈某(1)、吴某(1)、朱某的贿赂合计321.1万元;得款后,李俊与廖某(1)、朱某、刘某(1)、刘某(2)、杨某(1)、康某、廖某(2)等人共同分赃,其中李俊分得大部分贿赂。2016年8月15日,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对李俊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李俊在珠海海关入境时被控制抓获。
一审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李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且李俊当庭翻供无悔罪表现,且未退缴任何受贿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于是判决:李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本案赃款人民币331.08万元,上缴国库。此后李俊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于今年6月下旬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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