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开发商一房多卖,这种现象时有发生。那么作为购房者的我们该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呢?而遭遇一房多卖的购房者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下面为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为了保证购房者对其所购房屋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此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开发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话只有出价最高的购房者取得产权证,购房者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极大的损害。 为了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购房者只要和开发商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保证将来获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之后,如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处分该不动产的,是不发生特权效力。 对于遭遇一房多卖的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需看购房合同所签订的时间。 出售方将商品房多次出售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不能按约定履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已交付的,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购房者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售方和购房者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对于既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商品房的,依法支持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购房者履行合同的请求。所以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须区分所有购房者签计购房合同的时间顺序,以及是否有购房者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
(扫一扫轻松关注“竞宇金融”微信号,免费获取最新房产资讯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