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积金中心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2、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须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1-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法: 1、对于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在支付房付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此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此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对于租房自住的,须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此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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