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职工按揭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解决自住房的经济负担,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职工,在提前还清个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撤销贷款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是:一、暂行办法转贷款申请条件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2.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申请人及配偶仅有商业性住房贷款;4.申请转贷借款人办理自住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逾期记录;5.原按揭贷款购买的自住房已办理“三证”,并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二、职工按揭住房转贷款额度与期限1.转贷款额度不得超出申请人申请当时的银行贷款余额;2.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限额;3.所购住房为共有产权,且共有产权人不是借款人配偶的,以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计算可贷额;4.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再延长五年的剩余年限和房屋的使用年限。三、职工按揭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四、职工按揭住房贷款办理程序1.借款人向中心提出转贷申请;2.借款人转贷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转贷借款人筹资提前还清个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银行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3.借款人按上述程序办理后一个月内,按《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程序办理转贷款。五、职工按揭住房转贷款需提供的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2.土地使用权证;3.契税证;4.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5.最近一年的还贷记录;6.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以上需提供原件、复印件(A4纸)各1份。有关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事项按照本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各分中心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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