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昨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报告称,4月份协会共受理投诉5宗。并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特殊情形”的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交易事项,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案例分析:房子过户给儿子却被租客告
2014年3月10日,叶先生租下陈女士在东山口的一套房子,在一年租期内叶先生多次向表示欲购买该房屋,但遭到拒绝。2014年7月1日,陈女士欲让其孙子就读该房屋附近的某省级小学,遂决定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儿子李先生名下,并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之后,承租人叶先生得知此事,认为陈女士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陈女士赔偿经济损失。两人对此问题争论不休,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李先生为陈女士的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陈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其儿子李先生名下,不属于侵犯承租人叶先生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并且,陈女士与其儿子李先生的产权过户,未对承租人叶先生的租赁权造成侵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叶先生要求陈女士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优先权有例外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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